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德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本書特色】
1. 全新題材: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2. 架構完整&對策周全:六大單元共收錄28篇經典(案例+法院判決+律師叮嚀),從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到著作權益維護…針對藝術交易與收藏可能遇上的各種NG狀況及法律糾紛,提出完善對策及預防之道。
3. 生動流暢:將判決書變得有如小說般好讀!就算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也能輕鬆理解!
【名人推薦】
李政勇(安卓藝術總監)
姚謙(音樂人/作家/收藏家)
郭斯予(藝術拍賣專業顧問)
陳菁螢(尊彩藝術中心總經理)
黃子佼(跨界媒體人暨收藏家)
黃亞紀(Each Modern亞紀畫廊負責人)
趙琍(誠品畫廊總監)
劉銘浩(藝術資深藏家)
戴忠仁(國寶檔案主持人)
簡秀枝(典藏藝術家庭社長)
※ 藝致推薦(以上推薦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各界好評】
「收藏藝術是一條理性與感性的旅行,除了美的閱讀之外,也考驗著自己價值觀與理性思維。此書的閲讀除了投資的實例,讀後更可以讓自己以逆向思維去檢驗收藏的意義!」——姚謙(音樂人/作家/收藏家)
「太精彩!是我一定要拿來贈送藏家與藝術家的好書!」——黃亞紀(Each Modern亞紀畫廊 負責人)
「掃雷避險法庭教戰守則,藝術投資的護身符。」——劉銘浩(藝術資深藏家)
「全書絕非冷氣房下的臆想,作者選擇的經典案例,完全從真實生活取材,將藝術交易與收藏可能的藏汙納垢,通通涵蓋入內,具備高度的參考指標,對藝術饕客,有病則治病,無病則預防,非常值得人手一書。」——簡秀枝(典藏藝術家庭 社長)
作者|葉茂林 律師/博士(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 譯作:《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之著作權法》
【推薦序】登峰造極——為藝術權益的法律守護者喝采/典藏藝術家庭社長 簡秀枝
【作者自序】悠遊藝術創作與投資,避踩法律地雷/葉茂林
【目錄】
第一單元:藝術拍賣防雷
Part I: Disputes Arising from Auctions
Ch.1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委託人一律可解約?
Ch.2 拍賣規則未載明,親友代舉牌號,本人連帶要負責?
從拍賣會黃土水銅雕《綿羊》舉牌風波談起
Ch.3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談清代畫家閔貞《高仕圖》遭低價賣出之糾紛
Ch.4 委託同步代標,為搶時機可否改以電話授權,增減競標拍品?
談代標業者與委託人的服務報酬糾紛
第二單元: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
Part Ⅱ: Ownership and Sales Conflicts
Ch.5 賤價購得席德進、星雲等名家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從席德進、星雲大師及歐豪年仿作的買賣糾紛談起
Ch.6 買方付款拖拉慢,賣方應如何解約?
看雕塑大師李真的作品買賣糾紛
Ch.7 如何討回疑遭「暗坎」的真品證明書?
牢記15年「請求權時效」追回買家權益
Ch.8 占有藝術品卻無證明,可否成功告贏原權利人?
從消失的畢費名畫《有南瓜的靜物》重現拍賣市場之糾紛談起
Ch.9 藝術品借展被查封,所有權人如何自保?
苗栗縣府查封展覽品之所有權爭議
Ch.10 明知藝術品證明書造假,拿來使用恐挨刑責——
談朱銘雕塑「太極」之偽造鑑定書遭流通
第三單元:偽作贗品交易
Part Ⅲ: Sale of Forgeries
Ch.11 誤買贗品想退貨,務必掌握6個月解約期——
從張大千《千山秋赭圖》偽作法律爭議談起
Ch.12 誤信藝術投資話術,買到假畫欲哭無淚——
徐悲鴻《八駿圖》贗品吸金案
Ch.13 下標買到假貨,可否向代標平台求償?
談MYDAY網站代標商品瑕疵爭議
Ch.14 明知買到贗品有落款,磨掉或轉賣何者成罪?
從朱銘雕塑偽作流竄談著作權之保護
Ch.15 疑似買到假畫,苦無權威鑑定或證明?
談徐悲鴻、齊白石等大師的偽作糾紛
Ch.16 誤買假畫欲求償,詳加舉證保護自身權益——
談朱德群偽作買賣糾紛
第四單元:仲介委託爭議
Part Ⅳ: Agency and Intermediary Disputes
Ch.17 畫作買賣爆糾紛,中間人需要負責嗎?
看吳冠中油畫《海之夜》偽作爭議事件
Ch.18 寄賣畫作「靠勢」交情不簽約,易生糾紛不可行——
名主播遭控賤售黃君璧畫作風波
Ch.19 代理合約規定「合作永遠有效」,畫家就會被畫廊綁一輩子?
談徐悲鴻高徒誤簽畫廊終身約,如何解套?
Ch.20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如何求償?
談美籍藝術家在台託售畫作解約糾紛
Ch.21 居間牽線買賣畫作,約定不清恐公親變事主——
仲介衰捲吳冠中油畫偽作買賣糾紛
第五單元:失竊毀壞求償
Part Ⅴ: Damaged and Stolen Art
Ch.22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不翼而飛,如何判定賠償金額?
談台中商銀保管箱珠寶失竊案賠償爭議
Ch.23 投保人贗品充當真品,自導自演藝術品遭竊案——
論刀劍玉器展涉詐欺投保爭議
Ch.24 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額?
水晶雕塑受損之索賠糾紛
Ch.25 拍品取回卻受損,委託人可否要求拍賣公司賠償?
談鄭燮書法對聯送拍遭毀糾紛
第六單元:著作權益維護
Part Ⅵ: Protecting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Ch.26 參考淪抄襲,當心上法庭——
從藝術浮雕玻璃圖樣遭「致敬」,談著作權之界定與保障
Ch.27 藝術家性格浪漫,隨興簽約易生爭議——
全球華人藝術網主張黃磊生作品專屬授權風波
Ch.28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從北京律師事務所控告百度侵權談起
作者:葉茂林
出版社:典藏藝術家庭
出版日期:2019.10.25
ISBN:9789579057509
裝訂:平裝
頁數:224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委託人一律可解約?
曾經委託拍賣或參與投標的民眾都知道,除了拍品本身是否具有特色以外,拍賣公司印製的圖錄是否精美、底價是否具吸引力?都是拍品能否順利拍出的重要因素。萬一拍賣公司在印製圖錄時,標錯了底價或拍品的規格尺寸,極可能發生拍賣會出席人數不如預期、甚至流拍的情況。
根據中外拍賣公司的慣例,在委託拍賣時,會先向委託人收取拍品的圖錄製作費,以便製作成精美圖錄分送給可能競拍的買家。可想而知,如果圖錄資訊出錯,委託人肯定會要求拍賣公司退回圖錄費。這時,萬一拍賣公司認為自己所犯的錯誤不大,不願退費或只願退回部分費用,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事件緣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潘姓藏家在民國101年時,委託知名藝術品拍賣公司,將其收藏的中國瓷器、書畫、珠寶等藝術品共56件,舉辦預展及拍賣會,雙方約定由拍賣公司拍攝照片,並加註「物件編號、物件名稱、物件簡介、規格及拍賣底價」等資訊後,製作成拍賣圖錄寄送給潛在的買家。
但是,這名藏家表示,拍賣公司並未依照拍賣業的商業習慣,在拍賣會舉行前十天將圖錄寄給潛在買家,而他自己更是在拍賣會結束後才收到圖錄。此外,藏家還發現圖錄有諸多瑕疵,包括:
(1)圖錄上所記載的拍品,其拍賣底價跟合約約定的底價不符,有的比約定的底價更低,而有的不但比約定的底價高,甚至還高出了40倍!
(2)許多拍品遺漏未刊登在圖錄中,或是標示錯誤,例如把33克拉的藍寶戒指,誤載為22克拉。藏家認為,這些瑕疵導致其藝術品在拍賣會未能拍出,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約,並請求拍賣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圖錄費用。
對此,拍賣公司主張:圖錄裡面的金額,只有微調合約約定的底價,而拍賣公司才是具拍賣與鑑定專業的人,對於標價擁有完全決定權,不受委託人建議的價格拘束。此外,雖然有些拍品沒有記載尺寸,但在展覽及拍賣現場都有實品可查看,並非重大瑕疵。
再者,既然雙方在合約中並未約定圖錄應該在何時送達潛在買家,而在實務上,業者對於圖錄之寄送方式及時間也都不固定,再加上潛在買家也可在拍賣公司官網自行閱覽或下載圖錄,因此,拍賣公司主張自己運送圖錄並無遲延。
法院判決
一、委託他人製作圖錄,在法律上屬於「承攬契約」
1. 委任與承攬不同,「委任」重點在「事務的處理」
法院指出,法律上的「委任」關係,是著重在受委任人對於「事務的處理」,至於「有無完成一定工作」,則非委任關係的重點;而所謂的「承攬」關係,則著重在承攬人「需完成一定的工作」。本案中,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契約中,必須將不同的服務內容,分別判斷其性質,來決定到底屬於委任或承攬,才能判斷彼此該負的權利義務。
2.「承攬」重點在「完成一定的工作」
針對拍賣公司受委託「將藏家提供的物件舉辦預展並拍賣」,此部分屬於事務的處理,而應屬於委任性質的法律關係。至於「製作拍賣圖錄」,由於拍賣公司需拍攝照片、加註「物件編號、物件名稱、物件簡介、規格及拍賣底價」等資訊,始能製作成圖錄,屬於「需完成一定工作」,這時就屬於承攬。
因此,如果藏家因不滿拍賣公司製作的拍賣圖錄資訊有誤、甚至主張對方未如期寄送圖錄,這時就需要依照法律中有關承攬契約的規定(可參照《民法》第494條規定),來判斷是否可解約。
二、委託人是否可以解除承攬契約,需視完成的工作是否存在「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
1. 承攬的瑕疵可否修補,是可否解約的關鍵
法院表示,雙方總共簽了7份合約,其簽約日期、物件名稱、價格、發票日期、編號都不同,屬於各自獨立的契約。因此,是否構成重大瑕疵,須個別審視每份合約,而不能夠將委託的56件拍賣品視為一個承攬契約。而對於每份承攬契約,必須能證明拍賣公司完成的工作存有「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藏家方可主張解約;反之,若只是小瑕疵且可修補,藏家如欲解約,在法律上可能就站不住腳。
2. 法庭上:合約規定>業務規則
法院認為,雖然拍賣公司的業務規則中,的確提到「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有完全的決定權:……拍賣圖錄中對任何拍賣品的描述及評價,是根據本公司以往拍賣情況及現時國際拍賣市場所做出之暫時估值,不代表實際價值……」,但這樣的條款只是在闡述:預估價值不等於實際價值,並說明拍賣公司保留描述與評價權而已。本案雙方當事人既然已經特別在合約中約定圖錄印製的內容(包括拍品的底價),拍賣公司就應按照約定標示價格等各項資訊。
3. 以圖錄瑕疵是否影響「買家意願」,決定瑕疵是否重大
但是,如果拍賣公司製作的圖錄內容發生錯誤或遺漏,是否就屬重大瑕疵呢?法院認為,印製圖錄之目的,在於針對拍賣藝術品進行宣傳,使潛在買家得知相關訊息,進而吸引買家前來參與競標、應買。所以,是否屬於重大瑕疵,認定的標準就是「圖錄內容錯誤或漏載,是否真的會影響買家意願」!因此,法院對藏家主張的瑕疵一一做出了判斷:
(1)如果圖錄刊載的價格比合約約定價格還低,反而具有吸引買家之效果,或者刊載價格與約定價格相差不大者,因為不影響買家意願,並不構成所謂的重大瑕疵。
(2)如果圖錄刊載的價格比合約約定底價高出許多,則確實會影響買家意願,進而不參與競標,就屬重大瑕疵。
(3)至於拍賣圖錄未記載拍品尺寸,或是把33克拉的藍寶戒指誤載為22克拉,都屬於重大瑕疵。
(4)如果某件藝術品出現在拍賣圖錄的封面,卻沒有其他標示,可能會造成買家誤認,以為該物件僅係插圖而非拍賣品,而無從參與競標,故也屬於重大瑕疵。
(5)如果某件藝術品在拍賣圖錄中完全沒刊載,而是以小冊子的方式於拍賣會當日發放,這時,因為買家事先無法知悉該拍賣物的存在,或者即使在當天收到,也無從事先研究該拍品來歷,致使無法達到廣告效果,此種情形也屬重大瑕疵。
因此,法院最後認為:藏家只能就上述重大瑕疵,主張解約,而由拍賣公司依照圖錄內頁的每頁價金,計算應返還的圖錄費用。
4. 圖錄遲寄可求償?寫進合約才算數
至於,拍賣公司沒有在拍賣會前10天將圖錄寄給潛在買家,法院認為由於雙方契約中對這點並無約定,且拍賣公司製作印刷圖錄需要相當時間,未必能在拍賣會前10天將圖錄送交潛在買家,因此也不構成所謂「重大」的瑕疵。
律師叮嚀
1. 瑕疵更加分?
本案中,法院針對拍賣公司圖錄出錯的部分,一一檢視,再認定是否屬於重大蝦疵,筆者深表同意。以底價標錯為例,在拍賣實務上,假設委託方跟拍賣方約定的拍品底價是新台幣10萬元,而拍賣公司誤標為1萬元,這時,就會有點像機票價格標錯,會吸引一堆原本沒興趣購買的藏家,爭相前來競標拍品。因此,若是類似的「誤標」,反而能夠增加買氣、炒高落槌價,這樣的瑕疵就不算重大。
反過來說,針對底價新台幣10萬元的拍品,而拍賣公司誤標為100萬元,雖然同是瑕疵,但有可能讓本來有興趣或預算有限的買家因此興趣缺缺,甚至決定不到場競拍。這樣的錯誤可能造成買氣潰散,應該算是重大瑕疵。
2. 合約量身訂
根據所謂的「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之間其實可以自由約定契約的各種條件。
基於前述原則,拍品委託人可參考國際貿易合約的作法,特別強調「圖錄印刷正確的重要性」,約定「拍品資訊」、「雙方同意的底價」……等,如有錯誤,就視為重大瑕疵,而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甚至要求印製圖錄的廠商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合約約定特定事項為重大瑕疵,但實際上依社會常情或行業習慣,並不認為屬於重大瑕疵者,該合約約定也有可能在事後被法院推翻)。
3. 期限須載明
同理,既然圖錄內所載的拍品資訊(例如:珠寶成色、骨董的年分、畫作的作者、產地……)以及拍品的底價,會影響到潛在買家的購買意願,因此,在委託拍賣前,其實可以特別在相關合約中註明:「受託製作圖錄者,應該在一定期限前完成樣本或定稿,並經委託人確認無誤,才可印刷。」
況且,一般委託人都會希望盡早讓潛在買家收到圖錄,以便讓買家針對有興趣的拍品或藝術品進行詳盡的調查及了解;因此,委託人也可要求受託印製者,須在一定期限前將圖錄送到潛在買家手上,否則就需要負一定的違約責任。
作者|葉茂林 律師/博士(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 譯作:《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之著作權法》
【推薦序】登峰造極——為藝術權益的法律守護者喝采/典藏藝術家庭社長 簡秀枝
【作者自序】悠遊藝術創作與投資,避踩法律地雷/葉茂林
【目錄】
第一單元:藝術拍賣防雷
Part I: Disputes Arising from Auctions
Ch.1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委託人一律可解約?
Ch.2 拍賣規則未載明,親友代舉牌號,本人連帶要負責?
從拍賣會黃土水銅雕《綿羊》舉牌風波談起
Ch.3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談清代畫家閔貞《高仕圖》遭低價賣出之糾紛
Ch.4 委託同步代標,為搶時機可否改以電話授權,增減競標拍品?
談代標業者與委託人的服務報酬糾紛
第二單元: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
Part Ⅱ: Ownership and Sales Conflicts
Ch.5 賤價購得席德進、星雲等名家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從席德進、星雲大師及歐豪年仿作的買賣糾紛談起
Ch.6 買方付款拖拉慢,賣方應如何解約?
看雕塑大師李真的作品買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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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記15年「請求權時效」追回買家權益
Ch.8 占有藝術品卻無證明,可否成功告贏原權利人?
從消失的畢費名畫《有南瓜的靜物》重現拍賣市場之糾紛談起
Ch.9 藝術品借展被查封,所有權人如何自保?
苗栗縣府查封展覽品之所有權爭議
Ch.10 明知藝術品證明書造假,拿來使用恐挨刑責——
談朱銘雕塑「太極」之偽造鑑定書遭流通
第三單元:偽作贗品交易
Part Ⅲ: Sale of Forgeries
Ch.11 誤買贗品想退貨,務必掌握6個月解約期——
從張大千《千山秋赭圖》偽作法律爭議談起
Ch.12 誤信藝術投資話術,買到假畫欲哭無淚——
徐悲鴻《八駿圖》贗品吸金案
Ch.13 下標買到假貨,可否向代標平台求償?
談MYDAY網站代標商品瑕疵爭議
Ch.14 明知買到贗品有落款,磨掉或轉賣何者成罪?
從朱銘雕塑偽作流竄談著作權之保護
Ch.15 疑似買到假畫,苦無權威鑑定或證明?
談徐悲鴻、齊白石等大師的偽作糾紛
Ch.16 誤買假畫欲求償,詳加舉證保護自身權益——
談朱德群偽作買賣糾紛
第四單元:仲介委託爭議
Part Ⅳ: Agency and Intermediary Disputes
Ch.17 畫作買賣爆糾紛,中間人需要負責嗎?
看吳冠中油畫《海之夜》偽作爭議事件
Ch.18 寄賣畫作「靠勢」交情不簽約,易生糾紛不可行——
名主播遭控賤售黃君璧畫作風波
Ch.19 代理合約規定「合作永遠有效」,畫家就會被畫廊綁一輩子?
談徐悲鴻高徒誤簽畫廊終身約,如何解套?
Ch.20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如何求償?
談美籍藝術家在台託售畫作解約糾紛
Ch.21 居間牽線買賣畫作,約定不清恐公親變事主——
仲介衰捲吳冠中油畫偽作買賣糾紛
第五單元:失竊毀壞求償
Part Ⅴ: Damaged and Stolen Art
Ch.22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不翼而飛,如何判定賠償金額?
談台中商銀保管箱珠寶失竊案賠償爭議
Ch.23 投保人贗品充當真品,自導自演藝術品遭竊案——
論刀劍玉器展涉詐欺投保爭議
Ch.24 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如何計算損害賠償額?
水晶雕塑受損之索賠糾紛
Ch.25 拍品取回卻受損,委託人可否要求拍賣公司賠償?
談鄭燮書法對聯送拍遭毀糾紛
第六單元:著作權益維護
Part Ⅵ: Protecting Copy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Ch.26 參考淪抄襲,當心上法庭——
從藝術浮雕玻璃圖樣遭「致敬」,談著作權之界定與保障
Ch.27 藝術家性格浪漫,隨興簽約易生爭議——
全球華人藝術網主張黃磊生作品專屬授權風波
Ch.28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從北京律師事務所控告百度侵權談起
作者:葉茂林
出版社:典藏藝術家庭
出版日期:2019.10.25
ISBN:9789579057509
裝訂:平裝
頁數:224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委託人一律可解約?
曾經委託拍賣或參與投標的民眾都知道,除了拍品本身是否具有特色以外,拍賣公司印製的圖錄是否精美、底價是否具吸引力?都是拍品能否順利拍出的重要因素。萬一拍賣公司在印製圖錄時,標錯了底價或拍品的規格尺寸,極可能發生拍賣會出席人數不如預期、甚至流拍的情況。
根據中外拍賣公司的慣例,在委託拍賣時,會先向委託人收取拍品的圖錄製作費,以便製作成精美圖錄分送給可能競拍的買家。可想而知,如果圖錄資訊出錯,委託人肯定會要求拍賣公司退回圖錄費。這時,萬一拍賣公司認為自己所犯的錯誤不大,不願退費或只願退回部分費用,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事件緣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潘姓藏家在民國101年時,委託知名藝術品拍賣公司,將其收藏的中國瓷器、書畫、珠寶等藝術品共56件,舉辦預展及拍賣會,雙方約定由拍賣公司拍攝照片,並加註「物件編號、物件名稱、物件簡介、規格及拍賣底價」等資訊後,製作成拍賣圖錄寄送給潛在的買家。
但是,這名藏家表示,拍賣公司並未依照拍賣業的商業習慣,在拍賣會舉行前十天將圖錄寄給潛在買家,而他自己更是在拍賣會結束後才收到圖錄。此外,藏家還發現圖錄有諸多瑕疵,包括:
(1)圖錄上所記載的拍品,其拍賣底價跟合約約定的底價不符,有的比約定的底價更低,而有的不但比約定的底價高,甚至還高出了40倍!
(2)許多拍品遺漏未刊登在圖錄中,或是標示錯誤,例如把33克拉的藍寶戒指,誤載為22克拉。藏家認為,這些瑕疵導致其藝術品在拍賣會未能拍出,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約,並請求拍賣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圖錄費用。
對此,拍賣公司主張:圖錄裡面的金額,只有微調合約約定的底價,而拍賣公司才是具拍賣與鑑定專業的人,對於標價擁有完全決定權,不受委託人建議的價格拘束。此外,雖然有些拍品沒有記載尺寸,但在展覽及拍賣現場都有實品可查看,並非重大瑕疵。
再者,既然雙方在合約中並未約定圖錄應該在何時送達潛在買家,而在實務上,業者對於圖錄之寄送方式及時間也都不固定,再加上潛在買家也可在拍賣公司官網自行閱覽或下載圖錄,因此,拍賣公司主張自己運送圖錄並無遲延。
法院判決
一、委託他人製作圖錄,在法律上屬於「承攬契約」
1. 委任與承攬不同,「委任」重點在「事務的處理」
法院指出,法律上的「委任」關係,是著重在受委任人對於「事務的處理」,至於「有無完成一定工作」,則非委任關係的重點;而所謂的「承攬」關係,則著重在承攬人「需完成一定的工作」。本案中,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契約中,必須將不同的服務內容,分別判斷其性質,來決定到底屬於委任或承攬,才能判斷彼此該負的權利義務。
2.「承攬」重點在「完成一定的工作」
針對拍賣公司受委託「將藏家提供的物件舉辦預展並拍賣」,此部分屬於事務的處理,而應屬於委任性質的法律關係。至於「製作拍賣圖錄」,由於拍賣公司需拍攝照片、加註「物件編號、物件名稱、物件簡介、規格及拍賣底價」等資訊,始能製作成圖錄,屬於「需完成一定工作」,這時就屬於承攬。
因此,如果藏家因不滿拍賣公司製作的拍賣圖錄資訊有誤、甚至主張對方未如期寄送圖錄,這時就需要依照法律中有關承攬契約的規定(可參照《民法》第494條規定),來判斷是否可解約。
二、委託人是否可以解除承攬契約,需視完成的工作是否存在「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
1. 承攬的瑕疵可否修補,是可否解約的關鍵
法院表示,雙方總共簽了7份合約,其簽約日期、物件名稱、價格、發票日期、編號都不同,屬於各自獨立的契約。因此,是否構成重大瑕疵,須個別審視每份合約,而不能夠將委託的56件拍賣品視為一個承攬契約。而對於每份承攬契約,必須能證明拍賣公司完成的工作存有「重大」且「無法修補」的瑕疵,藏家方可主張解約;反之,若只是小瑕疵且可修補,藏家如欲解約,在法律上可能就站不住腳。
2. 法庭上:合約規定>業務規則
法院認為,雖然拍賣公司的業務規則中,的確提到「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有完全的決定權:……拍賣圖錄中對任何拍賣品的描述及評價,是根據本公司以往拍賣情況及現時國際拍賣市場所做出之暫時估值,不代表實際價值……」,但這樣的條款只是在闡述:預估價值不等於實際價值,並說明拍賣公司保留描述與評價權而已。本案雙方當事人既然已經特別在合約中約定圖錄印製的內容(包括拍品的底價),拍賣公司就應按照約定標示價格等各項資訊。
3. 以圖錄瑕疵是否影響「買家意願」,決定瑕疵是否重大
但是,如果拍賣公司製作的圖錄內容發生錯誤或遺漏,是否就屬重大瑕疵呢?法院認為,印製圖錄之目的,在於針對拍賣藝術品進行宣傳,使潛在買家得知相關訊息,進而吸引買家前來參與競標、應買。所以,是否屬於重大瑕疵,認定的標準就是「圖錄內容錯誤或漏載,是否真的會影響買家意願」!因此,法院對藏家主張的瑕疵一一做出了判斷:
(1)如果圖錄刊載的價格比合約約定價格還低,反而具有吸引買家之效果,或者刊載價格與約定價格相差不大者,因為不影響買家意願,並不構成所謂的重大瑕疵。
(2)如果圖錄刊載的價格比合約約定底價高出許多,則確實會影響買家意願,進而不參與競標,就屬重大瑕疵。
(3)至於拍賣圖錄未記載拍品尺寸,或是把33克拉的藍寶戒指誤載為22克拉,都屬於重大瑕疵。
(4)如果某件藝術品出現在拍賣圖錄的封面,卻沒有其他標示,可能會造成買家誤認,以為該物件僅係插圖而非拍賣品,而無從參與競標,故也屬於重大瑕疵。
(5)如果某件藝術品在拍賣圖錄中完全沒刊載,而是以小冊子的方式於拍賣會當日發放,這時,因為買家事先無法知悉該拍賣物的存在,或者即使在當天收到,也無從事先研究該拍品來歷,致使無法達到廣告效果,此種情形也屬重大瑕疵。
因此,法院最後認為:藏家只能就上述重大瑕疵,主張解約,而由拍賣公司依照圖錄內頁的每頁價金,計算應返還的圖錄費用。
4. 圖錄遲寄可求償?寫進合約才算數
至於,拍賣公司沒有在拍賣會前10天將圖錄寄給潛在買家,法院認為由於雙方契約中對這點並無約定,且拍賣公司製作印刷圖錄需要相當時間,未必能在拍賣會前10天將圖錄送交潛在買家,因此也不構成所謂「重大」的瑕疵。
律師叮嚀
1. 瑕疵更加分?
本案中,法院針對拍賣公司圖錄出錯的部分,一一檢視,再認定是否屬於重大蝦疵,筆者深表同意。以底價標錯為例,在拍賣實務上,假設委託方跟拍賣方約定的拍品底價是新台幣10萬元,而拍賣公司誤標為1萬元,這時,就會有點像機票價格標錯,會吸引一堆原本沒興趣購買的藏家,爭相前來競標拍品。因此,若是類似的「誤標」,反而能夠增加買氣、炒高落槌價,這樣的瑕疵就不算重大。
反過來說,針對底價新台幣10萬元的拍品,而拍賣公司誤標為100萬元,雖然同是瑕疵,但有可能讓本來有興趣或預算有限的買家因此興趣缺缺,甚至決定不到場競拍。這樣的錯誤可能造成買氣潰散,應該算是重大瑕疵。
2. 合約量身訂
根據所謂的「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當事人之間其實可以自由約定契約的各種條件。
基於前述原則,拍品委託人可參考國際貿易合約的作法,特別強調「圖錄印刷正確的重要性」,約定「拍品資訊」、「雙方同意的底價」……等,如有錯誤,就視為重大瑕疵,而可以終止或解除契約,甚至要求印製圖錄的廠商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當然,如果合約約定特定事項為重大瑕疵,但實際上依社會常情或行業習慣,並不認為屬於重大瑕疵者,該合約約定也有可能在事後被法院推翻)。
3. 期限須載明
同理,既然圖錄內所載的拍品資訊(例如:珠寶成色、骨董的年分、畫作的作者、產地……)以及拍品的底價,會影響到潛在買家的購買意願,因此,在委託拍賣前,其實可以特別在相關合約中註明:「受託製作圖錄者,應該在一定期限前完成樣本或定稿,並經委託人確認無誤,才可印刷。」
況且,一般委託人都會希望盡早讓潛在買家收到圖錄,以便讓買家針對有興趣的拍品或藝術品進行詳盡的調查及了解;因此,委託人也可要求受託印製者,須在一定期限前將圖錄送到潛在買家手上,否則就需要負一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