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300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文創產業當紅,IP商機全球正熱,想勝券在握?先搞懂「智慧財產」四大專法!
本書將以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這四種不同的智慧財產法律出發,配合文創產業的需求及案例,協助讀者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與初步的應用。
15 件庫存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合力打造「藝思有法 Arts Law」書系!
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
文創產業當紅,IP商機全球正熱,想勝券在握?先搞懂「智慧財產」四大專法!
知名律師團隊精心規劃最詳備智慧財產專書「藝思有法」一套8冊,Book 1:《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全方面解析文創產業面臨的各種法律問題,從創意的發想一直到商品化的過程,搭配豐富活潑的例證說明。
時下的IP熱潮,與著作權之間有何關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又該如何釐清與運用?本書在手,讓您秒懂智財掌握商機,識法不觸法!
對於文創產業而言,智慧財產權不是從天而降,並非只要任何人有發明、創作,國家就該給予保護,而是必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經過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等程序,才能夠取得相關權利的保護。「沒有權利,就沒有保護」,一家沒有「IP」的文創事業,努力經營的成果沒有辦法受到法律的保護,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無論對於經營者或投資者而言,自然就稱不上是好的文創事業。
智慧財產權領域中,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這四種是產業最可能取得的權利,保護制度上也各具不同的特殊性。本書將以這四種不同的智慧財產法律出發,配合文創產業的需求及案例,由知名的「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執筆,協助讀者了解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與初步的應用。
◎ 謝銘洋(臺大法律教授) —— 專文推薦
相關文章|「我希望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弄清楚著作權究竟是誰的!你們必須成為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
相關文章|「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談著作權的歸屬和合理使用
➤ 追蹤典藏藝術出版Facebook和Instagram
➤ 尋找更多閱讀靈感 Artco Books Inspiration
作者|賴文智 律師(Wenchi Lai)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7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0年)
【著作】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
《線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數位著作權法》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營業秘密法二十講》
《從NDA到營業秘密管理》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推 薦 序∣文創成果的落實、發展與保護者/謝銘洋 教授
Chapter 1:IP與文創產業
一、什麼是IP(智慧財產權)?
二、沒有「IP」的文創,不是好的文創
三、只要有IP,就是在經營「IP授權」嗎?
1.「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2.「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3.「IP」是一種品牌的呈現
4.「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四、智慧財產權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Chapter 2:著作權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
一、什麼樣的創作可以/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
1.實用物品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
2.非屬人類精神創作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
3.不具有創作性(原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4.事實不受著作權保護
5.抽象的思想、概念、發現等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著作權歸屬(誰擁有著作權)
1.創作著作之人
2.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創作
3.出資聘人完成之創作
4.共同著作與著作財產權共有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
四、改作與授權是文創產業最需謹慎處理的議題
1.改作是一種著作利用行為,不是改作後就能自行利用
2.改作的成果是誰的?
3.衍生著作後續利用應該怎麼處理?
4.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和「授權」
5.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在文創產業的應用
五、參考、合理使用與抄襲
1.觀念的抄襲並非侵權
2.合理使用著重個案判斷商業應用宜謹慎
3.抄襲在《著作權法》上即為侵權
Chapter 3:商標是文創產業最具投資價值的權利
一、什麼樣的標識可以申請商標權?
1.不僅文字或圖樣等LOGO可以申請商標
2.商標識別性
3.將商標思維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4.商標註冊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二、商標權須在各國註冊才享有權利
1.台灣商標不能在他國主張權利
2.他國商標權人未經註冊亦不得在台灣行使權利
3.多數國家商標採註冊主義、先申請主義
三、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與例外
1.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商品或服務類別
2.必須是將商標用於行銷目的使用(商標使用)
3.商標三年未使用可能遭廢止
4.商標權的限制
四、商標侵害與排除
1.商標侵害是非告訴乃訴罪
2.商標侵權的民事損害賠償高
3.著名註冊商標之特別保護(避免商標淡化或減損)
4.商標搶註的處理
五、創作時用了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1.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仍需注意商標議題
2.使用字典字或流行用語作為商品主創概念
3.購買他人產品二次創作後銷售是否合法?
4.模仿他人商標作為LOGO仍有侵權問題
六、文創產業如何活用商標權?
1.傳統商標權的變形──結合創作者的簽名
2.著名設計透過後天識別性取得商標權
3.將商標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Chapter 4:專利保護解決問題的方法排他性最強
一、專利與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的差異
1.專利是以公開技術換取權利的保護
2.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而著作權是具體的表達
二、文創產業如何評估是否要申請專利權?
1.專利權申請及維護成本
2.仿冒門檻、市場規模會是主要考量
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四、專利要件中避免喪失新穎性最重要
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2.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3.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4.新穎性喪失的例外
五、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1.專利權保護期間
2.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
3.專利權的限制
六、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的美麗與哀愁
1.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的優點
2.新型專利申請狀況的變化
3.配套的技術報告書制度
Chapter 5:營業秘密可用來保護未公開的各種資訊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
1.新穎性(非周知性)
2.因保密而生之價值性
3.秘密性(保密措施)
二、文創產業的營業秘密保護應用
1.創意老是被抄襲,該營業秘密上場啦!
2.將保密協議書(NDA)當作合作的前提
三、營業秘密保護與離職後競業禁止
Chapter 6:文創產業須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的
二、縱向深化與橫向連結並重
1.縱向深化智權管理
2.橫向連結不同智權法律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先從文件著手
1.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文件
2.智慧財產權的生命周期
四、善用智財權管理創造企業價值
書名: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英文書名:When cultural industries meet law: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賴文智
ISBN:978-957-9057-80-6
出版日期:2021.03.24
定價:新台幣300元
尺寸(寬*長):14.8×21cm
頁數:160
CIP:588.34
裝訂:平裝
適讀年齡:18歲以上
〈只要有IP,就是在經營「IP授權」嗎?〉
(本文摘錄自Chapter 1)
承前說明,「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即「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但並非只要是「智慧財產權」就屬於一般文創產業在談的「IP授權」。一般所稱的「IP授權」,「IP」主要指品牌+內容的整體,並以知名度及愛好者為其授權交易的基礎,所以,並不是每一個智慧財產權都值得當作「IP」加以經營。例如:《寶可夢》(Pokémon)、《哈利波特》、《軒轅劍》或是防疫時期非常紅的《動物森友會》等,因為都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及愛好者,同時以適當的方式取得權利保護(著作權、商標等),並對外以授權或其他合作的方式經營,而以小說、動漫、遊戲的名稱作為其「IP」的統稱。
1.「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這類可以成長為業界知名的「IP」,若轉化成智慧財產權「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說通常會以著作權作為主體,包括形塑這些IP的小說、動漫、電影、電視劇、遊戲等,配合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將作品名稱、特定角色人物名稱、圖樣等註冊商標、為特殊的設計取得專利等,甚至是特定公司或創作者的名字本身(如:喬治.盧卡斯),這些「權利化」的無形財產,因為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便於「IP」持有方透過授權或其他合作模式擴展「IP」的影響力,並得對於未取得合法授權者採取法律行為,而成為經營的主軸。因為主要的權利類型為智慧財產權,所以,文創產業這類以既有的創作進行授權經營的模式,即被稱為「IP」授權。
但回歸現實面,市場認定具有相當交易價值的「IP」,並不是單純因為法律保障這些「IP」,其價值終究來自於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熱情的粉絲們支持,使得市場上有廠商(被授權人)願意支付相當的授權金,藉由此等「IP」的加值去取得其自身產品在行銷宣傳及實際銷售上的成功。這也是我們為何說並非只要是智慧財
產權,就是文創產業所指的「IP」。比較適當的理解,「IP」經營可以說是結合「內容」、「品牌」、「授權」這幾個概念,透過創作、經營、法律形成正向循環的代稱。
2.「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以「內容」而言,「IP」的誕生通常都是源於創作者所創作好的故事、好的作品,有些IP的發展是刻意經營,有些IP則是自然而然。以《星際大戰》而言,喬治.盧卡斯在受訪時曾自承1977年《星際大戰》初剪後,多數看過試片的好友們都不看好,連其本人也因此受到影響而未參加首映會。雖然一開始就是三部曲的規劃,但若是第一部電影反應很普通,或許第二部、第三部也沒有拍攝的機會。
這也可以觀察到或許「IP」一開始只是個人強烈表達意志的展現(如《返校》這款遊戲),後期在創作時商業化的考量則是必要的(因《返校》遊戲受市場好評,而有改拍為電影的機會,電影製作公司可以藉由既有的遊戲愛好者為基礎進行市場評估與行銷,而有較高可能性獲得成功),因為「IP」終究必須爭取市場的認同(電影拍得符合遊戲愛好者及市場期待,又再對《返校》這個IP加值)。
3.「IP」是一種品牌的呈現
「品牌」其實是知名度、品質的展現,但不一定是以商標的形式呈現。一再產出好的故事、好的作品,長期累積即為發展品牌的契機。品牌可能呈現的形式是劇團、明星或劇作等。以《星際大戰》而言,其之所以可以藉由科幻電影這個當年較冷門的主題,爭取到福斯影業做電影的發行,也是源於福斯影業當時的主事者欣賞喬治.盧卡斯前一部電影《American Graffiti》(中譯:美國風情畫),而《星際大戰》電影或由盧卡斯藝術娛樂公司所發行《星際大戰》相關的遊戲,長期也是因喬治.盧卡斯個人的投入而獲得星戰迷的好評,在《星際大戰》這個IP發展的初期,喬治.盧卡斯本身就是《星際大戰》品牌的一部分。但一系列《星際大戰》電影的持續創作,則是支持《星際大戰》本身作為一個獨立IP的重要養分,也成為迪士尼收購盧卡斯影業後,能夠成功爭取星戰迷認同的重要原因。
4.「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IP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授權,但授權也回過頭來促成IP的持續發展與知名度的拓展。好的故事或內容,透過授權適當的方式(不同媒體通路、不同表現形式)說出來,能較原始的內容吸引更多的受眾,而受眾則成為內容發展成IP的關鍵。持續發展好的故事、好的作品、增加影響力、增加收益,對被授權人而言是站在一個相對高點發展自己的作品,形成一個好的循環。當然,IP發展到最後,甚至單純的商標不伴隨內容產品,也具有相當的授權價值。IP能否繼續茁壯,則有賴於適當頻率的曝光與持續發展,從《星際大戰》的IP發展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在《星際大戰》前三部曲電影與後三部相隔十餘年間,《星際大戰》相關的產品(如電腦遊戲、周邊玩具等)還是陸續發揮其影響力,只是非以電影的形式呈現,足見IP授權是維繫IP生命力的重要關鍵。
作者|賴文智 律師(Wenchi Lai)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7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0年)
【著作】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
《線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數位著作權法》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營業秘密法二十講》
《從NDA到營業秘密管理》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推 薦 序∣文創成果的落實、發展與保護者/謝銘洋 教授
Chapter 1:IP與文創產業
一、什麼是IP(智慧財產權)?
二、沒有「IP」的文創,不是好的文創
三、只要有IP,就是在經營「IP授權」嗎?
1.「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2.「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3.「IP」是一種品牌的呈現
4.「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四、智慧財產權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Chapter 2:著作權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
一、什麼樣的創作可以/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
1.實用物品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
2.非屬人類精神創作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
3.不具有創作性(原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4.事實不受著作權保護
5.抽象的思想、概念、發現等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著作權歸屬(誰擁有著作權)
1.創作著作之人
2.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創作
3.出資聘人完成之創作
4.共同著作與著作財產權共有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
四、改作與授權是文創產業最需謹慎處理的議題
1.改作是一種著作利用行為,不是改作後就能自行利用
2.改作的成果是誰的?
3.衍生著作後續利用應該怎麼處理?
4.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和「授權」
5.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在文創產業的應用
五、參考、合理使用與抄襲
1.觀念的抄襲並非侵權
2.合理使用著重個案判斷商業應用宜謹慎
3.抄襲在《著作權法》上即為侵權
Chapter 3:商標是文創產業最具投資價值的權利
一、什麼樣的標識可以申請商標權?
1.不僅文字或圖樣等LOGO可以申請商標
2.商標識別性
3.將商標思維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4.商標註冊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二、商標權須在各國註冊才享有權利
1.台灣商標不能在他國主張權利
2.他國商標權人未經註冊亦不得在台灣行使權利
3.多數國家商標採註冊主義、先申請主義
三、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與例外
1.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商品或服務類別
2.必須是將商標用於行銷目的使用(商標使用)
3.商標三年未使用可能遭廢止
4.商標權的限制
四、商標侵害與排除
1.商標侵害是非告訴乃訴罪
2.商標侵權的民事損害賠償高
3.著名註冊商標之特別保護(避免商標淡化或減損)
4.商標搶註的處理
五、創作時用了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1.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仍需注意商標議題
2.使用字典字或流行用語作為商品主創概念
3.購買他人產品二次創作後銷售是否合法?
4.模仿他人商標作為LOGO仍有侵權問題
六、文創產業如何活用商標權?
1.傳統商標權的變形──結合創作者的簽名
2.著名設計透過後天識別性取得商標權
3.將商標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Chapter 4:專利保護解決問題的方法排他性最強
一、專利與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的差異
1.專利是以公開技術換取權利的保護
2.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而著作權是具體的表達
二、文創產業如何評估是否要申請專利權?
1.專利權申請及維護成本
2.仿冒門檻、市場規模會是主要考量
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四、專利要件中避免喪失新穎性最重要
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2.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3.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4.新穎性喪失的例外
五、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1.專利權保護期間
2.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
3.專利權的限制
六、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的美麗與哀愁
1.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的優點
2.新型專利申請狀況的變化
3.配套的技術報告書制度
Chapter 5:營業秘密可用來保護未公開的各種資訊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
1.新穎性(非周知性)
2.因保密而生之價值性
3.秘密性(保密措施)
二、文創產業的營業秘密保護應用
1.創意老是被抄襲,該營業秘密上場啦!
2.將保密協議書(NDA)當作合作的前提
三、營業秘密保護與離職後競業禁止
Chapter 6:文創產業須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的
二、縱向深化與橫向連結並重
1.縱向深化智權管理
2.橫向連結不同智權法律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先從文件著手
1.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文件
2.智慧財產權的生命周期
四、善用智財權管理創造企業價值
書名: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英文書名:When cultural industries meet law: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賴文智
ISBN:978-957-9057-80-6
出版日期:2021.03.24
定價:新台幣300元
尺寸(寬*長):14.8×21cm
頁數:160
CIP:588.34
裝訂:平裝
適讀年齡:18歲以上
〈只要有IP,就是在經營「IP授權」嗎?〉
(本文摘錄自Chapter 1)
承前說明,「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即「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但並非只要是「智慧財產權」就屬於一般文創產業在談的「IP授權」。一般所稱的「IP授權」,「IP」主要指品牌+內容的整體,並以知名度及愛好者為其授權交易的基礎,所以,並不是每一個智慧財產權都值得當作「IP」加以經營。例如:《寶可夢》(Pokémon)、《哈利波特》、《軒轅劍》或是防疫時期非常紅的《動物森友會》等,因為都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及愛好者,同時以適當的方式取得權利保護(著作權、商標等),並對外以授權或其他合作的方式經營,而以小說、動漫、遊戲的名稱作為其「IP」的統稱。
1.「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這類可以成長為業界知名的「IP」,若轉化成智慧財產權「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說通常會以著作權作為主體,包括形塑這些IP的小說、動漫、電影、電視劇、遊戲等,配合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將作品名稱、特定角色人物名稱、圖樣等註冊商標、為特殊的設計取得專利等,甚至是特定公司或創作者的名字本身(如:喬治.盧卡斯),這些「權利化」的無形財產,因為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便於「IP」持有方透過授權或其他合作模式擴展「IP」的影響力,並得對於未取得合法授權者採取法律行為,而成為經營的主軸。因為主要的權利類型為智慧財產權,所以,文創產業這類以既有的創作進行授權經營的模式,即被稱為「IP」授權。
但回歸現實面,市場認定具有相當交易價值的「IP」,並不是單純因為法律保障這些「IP」,其價值終究來自於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熱情的粉絲們支持,使得市場上有廠商(被授權人)願意支付相當的授權金,藉由此等「IP」的加值去取得其自身產品在行銷宣傳及實際銷售上的成功。這也是我們為何說並非只要是智慧財
產權,就是文創產業所指的「IP」。比較適當的理解,「IP」經營可以說是結合「內容」、「品牌」、「授權」這幾個概念,透過創作、經營、法律形成正向循環的代稱。
2.「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以「內容」而言,「IP」的誕生通常都是源於創作者所創作好的故事、好的作品,有些IP的發展是刻意經營,有些IP則是自然而然。以《星際大戰》而言,喬治.盧卡斯在受訪時曾自承1977年《星際大戰》初剪後,多數看過試片的好友們都不看好,連其本人也因此受到影響而未參加首映會。雖然一開始就是三部曲的規劃,但若是第一部電影反應很普通,或許第二部、第三部也沒有拍攝的機會。
這也可以觀察到或許「IP」一開始只是個人強烈表達意志的展現(如《返校》這款遊戲),後期在創作時商業化的考量則是必要的(因《返校》遊戲受市場好評,而有改拍為電影的機會,電影製作公司可以藉由既有的遊戲愛好者為基礎進行市場評估與行銷,而有較高可能性獲得成功),因為「IP」終究必須爭取市場的認同(電影拍得符合遊戲愛好者及市場期待,又再對《返校》這個IP加值)。
3.「IP」是一種品牌的呈現
「品牌」其實是知名度、品質的展現,但不一定是以商標的形式呈現。一再產出好的故事、好的作品,長期累積即為發展品牌的契機。品牌可能呈現的形式是劇團、明星或劇作等。以《星際大戰》而言,其之所以可以藉由科幻電影這個當年較冷門的主題,爭取到福斯影業做電影的發行,也是源於福斯影業當時的主事者欣賞喬治.盧卡斯前一部電影《American Graffiti》(中譯:美國風情畫),而《星際大戰》電影或由盧卡斯藝術娛樂公司所發行《星際大戰》相關的遊戲,長期也是因喬治.盧卡斯個人的投入而獲得星戰迷的好評,在《星際大戰》這個IP發展的初期,喬治.盧卡斯本身就是《星際大戰》品牌的一部分。但一系列《星際大戰》電影的持續創作,則是支持《星際大戰》本身作為一個獨立IP的重要養分,也成為迪士尼收購盧卡斯影業後,能夠成功爭取星戰迷認同的重要原因。
4.「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IP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授權,但授權也回過頭來促成IP的持續發展與知名度的拓展。好的故事或內容,透過授權適當的方式(不同媒體通路、不同表現形式)說出來,能較原始的內容吸引更多的受眾,而受眾則成為內容發展成IP的關鍵。持續發展好的故事、好的作品、增加影響力、增加收益,對被授權人而言是站在一個相對高點發展自己的作品,形成一個好的循環。當然,IP發展到最後,甚至單純的商標不伴隨內容產品,也具有相當的授權價值。IP能否繼續茁壯,則有賴於適當頻率的曝光與持續發展,從《星際大戰》的IP發展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在《星際大戰》前三部曲電影與後三部相隔十餘年間,《星際大戰》相關的產品(如電腦遊戲、周邊玩具等)還是陸續發揮其影響力,只是非以電影的形式呈現,足見IP授權是維繫IP生命力的重要關鍵。
作者|賴文智 律師(Wenchi Lai)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7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0年)
【著作】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
《線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數位著作權法》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營業秘密法二十講》
《從NDA到營業秘密管理》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推 薦 序∣文創成果的落實、發展與保護者/謝銘洋 教授
Chapter 1:IP與文創產業
一、什麼是IP(智慧財產權)?
二、沒有「IP」的文創,不是好的文創
三、只要有IP,就是在經營「IP授權」嗎?
1.「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2.「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3.「IP」是一種品牌的呈現
4.「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四、智慧財產權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Chapter 2:著作權是文創產業最好的朋友
一、什麼樣的創作可以/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
1.實用物品原則上不受著作權保護
2.非屬人類精神創作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
3.不具有創作性(原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4.事實不受著作權保護
5.抽象的思想、概念、發現等不受著作權保護
二、著作權歸屬(誰擁有著作權)
1.創作著作之人
2.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創作
3.出資聘人完成之創作
4.共同著作與著作財產權共有
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
四、改作與授權是文創產業最需謹慎處理的議題
1.改作是一種著作利用行為,不是改作後就能自行利用
2.改作的成果是誰的?
3.衍生著作後續利用應該怎麼處理?
4.著作財產權的「讓與」和「授權」
5.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在文創產業的應用
五、參考、合理使用與抄襲
1.觀念的抄襲並非侵權
2.合理使用著重個案判斷商業應用宜謹慎
3.抄襲在《著作權法》上即為侵權
Chapter 3:商標是文創產業最具投資價值的權利
一、什麼樣的標識可以申請商標權?
1.不僅文字或圖樣等LOGO可以申請商標
2.商標識別性
3.將商標思維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4.商標註冊時應注意的其他問題
二、商標權須在各國註冊才享有權利
1.台灣商標不能在他國主張權利
2.他國商標權人未經註冊亦不得在台灣行使權利
3.多數國家商標採註冊主義、先申請主義
三、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與例外
1.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商品或服務類別
2.必須是將商標用於行銷目的使用(商標使用)
3.商標三年未使用可能遭廢止
4.商標權的限制
四、商標侵害與排除
1.商標侵害是非告訴乃訴罪
2.商標侵權的民事損害賠償高
3.著名註冊商標之特別保護(避免商標淡化或減損)
4.商標搶註的處理
五、創作時用了他人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害?
1.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的著作仍需注意商標議題
2.使用字典字或流行用語作為商品主創概念
3.購買他人產品二次創作後銷售是否合法?
4.模仿他人商標作為LOGO仍有侵權問題
六、文創產業如何活用商標權?
1.傳統商標權的變形──結合創作者的簽名
2.著名設計透過後天識別性取得商標權
3.將商標融入商品或服務的設計
Chapter 4:專利保護解決問題的方法排他性最強
一、專利與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的差異
1.專利是以公開技術換取權利的保護
2.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而著作權是具體的表達
二、文創產業如何評估是否要申請專利權?
1.專利權申請及維護成本
2.仿冒門檻、市場規模會是主要考量
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
1.發明專利
2.新型專利
3.設計專利
四、專利要件中避免喪失新穎性最重要
1.申請前已見於刊物
2.申請前已公開實施
3.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4.新穎性喪失的例外
五、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1.專利權保護期間
2.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
3.專利權的限制
六、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的美麗與哀愁
1.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的優點
2.新型專利申請狀況的變化
3.配套的技術報告書制度
Chapter 5:營業秘密可用來保護未公開的各種資訊
一、什麼是營業秘密?
1.新穎性(非周知性)
2.因保密而生之價值性
3.秘密性(保密措施)
二、文創產業的營業秘密保護應用
1.創意老是被抄襲,該營業秘密上場啦!
2.將保密協議書(NDA)當作合作的前提
三、營業秘密保護與離職後競業禁止
Chapter 6:文創產業須重視智慧財產權管理
一、智慧財產權管理的目的
二、縱向深化與橫向連結並重
1.縱向深化智權管理
2.橫向連結不同智權法律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先從文件著手
1.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文件
2.智慧財產權的生命周期
四、善用智財權管理創造企業價值
書名: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英文書名:When cultural industries meet law: the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賴文智
ISBN:978-957-9057-80-6
出版日期:2021.03.24
定價:新台幣300元
尺寸(寬*長):14.8×21cm
頁數:160
CIP:588.34
裝訂:平裝
適讀年齡:18歲以上
〈只要有IP,就是在經營「IP授權」嗎?〉
(本文摘錄自Chapter 1)
承前說明,「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即「智慧財產權」)的縮寫,但並非只要是「智慧財產權」就屬於一般文創產業在談的「IP授權」。一般所稱的「IP授權」,「IP」主要指品牌+內容的整體,並以知名度及愛好者為其授權交易的基礎,所以,並不是每一個智慧財產權都值得當作「IP」加以經營。例如:《寶可夢》(Pokémon)、《哈利波特》、《軒轅劍》或是防疫時期非常紅的《動物森友會》等,因為都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及愛好者,同時以適當的方式取得權利保護(著作權、商標等),並對外以授權或其他合作的方式經營,而以小說、動漫、遊戲的名稱作為其「IP」的統稱。
1.「IP」等同於「智慧財產權」?
這類可以成長為業界知名的「IP」,若轉化成智慧財產權「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說通常會以著作權作為主體,包括形塑這些IP的小說、動漫、電影、電視劇、遊戲等,配合其他智慧財產權,例如:將作品名稱、特定角色人物名稱、圖樣等註冊商標、為特殊的設計取得專利等,甚至是特定公司或創作者的名字本身(如:喬治.盧卡斯),這些「權利化」的無形財產,因為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便於「IP」持有方透過授權或其他合作模式擴展「IP」的影響力,並得對於未取得合法授權者採取法律行為,而成為經營的主軸。因為主要的權利類型為智慧財產權,所以,文創產業這類以既有的創作進行授權經營的模式,即被稱為「IP」授權。
但回歸現實面,市場認定具有相當交易價值的「IP」,並不是單純因為法律保障這些「IP」,其價值終究來自於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熱情的粉絲們支持,使得市場上有廠商(被授權人)願意支付相當的授權金,藉由此等「IP」的加值去取得其自身產品在行銷宣傳及實際銷售上的成功。這也是我們為何說並非只要是智慧財
產權,就是文創產業所指的「IP」。比較適當的理解,「IP」經營可以說是結合「內容」、「品牌」、「授權」這幾個概念,透過創作、經營、法律形成正向循環的代稱。
2.「IP」通常源自好的內容
以「內容」而言,「IP」的誕生通常都是源於創作者所創作好的故事、好的作品,有些IP的發展是刻意經營,有些IP則是自然而然。以《星際大戰》而言,喬治.盧卡斯在受訪時曾自承1977年《星際大戰》初剪後,多數看過試片的好友們都不看好,連其本人也因此受到影響而未參加首映會。雖然一開始就是三部曲的規劃,但若是第一部電影反應很普通,或許第二部、第三部也沒有拍攝的機會。
這也可以觀察到或許「IP」一開始只是個人強烈表達意志的展現(如《返校》這款遊戲),後期在創作時商業化的考量則是必要的(因《返校》遊戲受市場好評,而有改拍為電影的機會,電影製作公司可以藉由既有的遊戲愛好者為基礎進行市場評估與行銷,而有較高可能性獲得成功),因為「IP」終究必須爭取市場的認同(電影拍得符合遊戲愛好者及市場期待,又再對《返校》這個IP加值)。
3.「IP」是一種品牌的呈現
「品牌」其實是知名度、品質的展現,但不一定是以商標的形式呈現。一再產出好的故事、好的作品,長期累積即為發展品牌的契機。品牌可能呈現的形式是劇團、明星或劇作等。以《星際大戰》而言,其之所以可以藉由科幻電影這個當年較冷門的主題,爭取到福斯影業做電影的發行,也是源於福斯影業當時的主事者欣賞喬治.盧卡斯前一部電影《American Graffiti》(中譯:美國風情畫),而《星際大戰》電影或由盧卡斯藝術娛樂公司所發行《星際大戰》相關的遊戲,長期也是因喬治.盧卡斯個人的投入而獲得星戰迷的好評,在《星際大戰》這個IP發展的初期,喬治.盧卡斯本身就是《星際大戰》品牌的一部分。但一系列《星際大戰》電影的持續創作,則是支持《星際大戰》本身作為一個獨立IP的重要養分,也成為迪士尼收購盧卡斯影業後,能夠成功爭取星戰迷認同的重要原因。
4.「IP」的經營以授權為主軸
IP發展的目的是為了授權,但授權也回過頭來促成IP的持續發展與知名度的拓展。好的故事或內容,透過授權適當的方式(不同媒體通路、不同表現形式)說出來,能較原始的內容吸引更多的受眾,而受眾則成為內容發展成IP的關鍵。持續發展好的故事、好的作品、增加影響力、增加收益,對被授權人而言是站在一個相對高點發展自己的作品,形成一個好的循環。當然,IP發展到最後,甚至單純的商標不伴隨內容產品,也具有相當的授權價值。IP能否繼續茁壯,則有賴於適當頻率的曝光與持續發展,從《星際大戰》的IP發展我們也可以觀察到,在《星際大戰》前三部曲電影與後三部相隔十餘年間,《星際大戰》相關的產品(如電腦遊戲、周邊玩具等)還是陸續發揮其影響力,只是非以電影的形式呈現,足見IP授權是維繫IP生命力的重要關鍵。
商品評價
目前沒有評價。